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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实施权益分派调整“芯能转债”
转股价格的公告

2024-05-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05 证券简称:芯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0

转债代码:113679 转债简称:芯能转债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实施权益分派调整“芯能转债”

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调整前转股价格:13.10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12.95元/股

● 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5月17日

● “芯能转债”自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16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4年5月17日(除权除息日)起将恢复转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本次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A股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1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17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根据《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在“芯能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因此,“芯能转债”转股价格将因实施权益分派(派送现金股利)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及调整结果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本次权益分派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故根据上述公式中“P1=P0-D”进行计算,P0为调整前转股价人民币13.10元/股,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人民币0.15元。计算调整后转股价:P1=13.10-0.15=12.95元/股。

“芯能转债”的转股价格由人民币13.10元/股调整为人民币12.95元/股。

本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4年5月17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三、停止及恢复转股时间

“芯能转债”自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16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4年5月17日(除权除息日)起将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603105 证券简称:芯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9

转债代码:113679 转债简称:芯能转债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4月19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500,002,89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5,000,434.1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

(4)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3-87393016

特此公告。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