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完成暨调整定向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4-047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完成暨调整定向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121,100股,涉及激励对象9名,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404,544,190股的比例为0.0299%,回购价款共计13,127,639.33元。
2、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办理完成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3、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04,544,190股变更为404,423,090股。
4、经计算,“高新定转”的转股价格由79.24元/股调整为79.23元/股。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及2024年4月9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8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共计121,100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在结算公司办理完成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7月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7月9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李春好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3、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自2022年7月9日至2022年7月18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相关部门收到个别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咨询,公司相关部门已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并于2022年7月2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长春超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春新区国资委”)《关于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批复》(长新国资字〔2022〕23号),长春新区国资委原则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5、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并于2022年7月26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年9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8、2022年9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9、2022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9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2年10月1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11、2022年11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12、2022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10,500股。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2022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13、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54,800股。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14、2023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5、2023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11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110,800股。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2023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16、2024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8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121,100股。公司监事会、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2024年4月9日,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规定:“(六)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主观原因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的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鉴于公司已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17日)的总股本404,544,19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2,372,500股后的402,171,69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45元(含税)。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应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由人民币111.55元/股调整为人民币107.05元/股。
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4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合计60,000股,回购价格107.05元/股;同时,首次授予部分中有4名激励对象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合计61,100股,回购价格107.0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2、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127,639.33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404,423,090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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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变动前为截至2024年5月8日的公司股本;变动后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验资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5月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4]第7-00002号),审验了公司截至2024年4月11日止减少注册资本及股本的情况。公司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回购款共计13,127,639.33元,扣除由公司代扣代缴的印花税6,684.92元,以货币资金支付激励对象共13,120,954.41元,减少股本人民币121,100.00元。截至2024年4月11日止,公司因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股本人民币121,100.00元,变更后的股本为人民币404,423,090.00元。
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对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影响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六、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定向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的影响
根据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高新定转”转股价格调整相关事宜的议案》,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以及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以及募集配套资金而增加的股本)、配股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上述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情况,“高新定转”转股价格需调整。计算过程如下:
P0=79.24元/股,A=107.05元/股,k=-121,100/404,544,190=-0.000299,P1=(P0+A×k)÷(1+k)=79.23元/股(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综上,鉴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较小,经计算,“高新定转”的转股价格由79.24元/股调整为79.2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5月13日生效。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