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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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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工智 公告编号:2024-063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通知》。本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及通讯会议方式于2024年5月13日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乔徽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5票同意、1票反对、1票弃权、2票回避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2023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暨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陆健先生反对理由如下:此项交易在短时间内从签订到撤销,使本人对该笔交易的真实性存疑。

公司独立董事刘世青先生弃权理由如下:标的额为9,800万的关联交易在“公司年报出具前”进入并且实施,而“年报出具后”撤销的行为,会影响2023年公司年报的质量,影响到公司四个保留事项的消弥进程,有可能损害投资人的权益。独立董事刘世青对此交易的撤销,深表遗憾。故而对该议项投了弃权票。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人艾迪董事、乔徽董事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30日和2024年5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收益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关于撤销2023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暨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

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将持有的浙江哈工100%股权质押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将持有的浙江哈工100%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

三、备查文件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工智 公告编号:2024-064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

暨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收益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同意拟于2024年5月21日下午14:00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详情请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收益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近日,公司子公司上海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我耀”)收到北京零贰壹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零贰壹”)发来的《关于终止收购标的权益的沟通函》,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撤销2023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暨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同意撤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第8项议案:《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收益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除撤销上述议案外,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无变更。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撤销议案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收益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收益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公司审议通过后,因北京零贰壹给公司发来了《关于终止收购标的权益的沟通函》,故上海我耀与北京零贰壹并未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双方于2024年4月18日签署的《股权权益收购意向协议书》的约定,北京零贰壹拥有单方选择权:北京零贰壹有权在2024年5月15日前选择是否继续收购标的权益。 基于上述情况,董事会同意撤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第8项议案:《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收益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将与北京零贰壹签署《股权收益收购意向协议书之终止协议》。

二、更新后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上午9:15~下午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4日(星期二)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24年5月14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相关人员。

8、现场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2号北京圆山大酒店会议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会议提案名称:

2、提案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已经2024年4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3、特别强调事项:

为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利益,以上议案中议案4、6、7、8、9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议案9.00为关联交易关联方姜延滨先生自2021年7月30日至2023年8月24日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已离职。

4、独立董事刘世青先生、陆健先生、潘毅先生、杨海涛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了《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于2024年4月3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此事项不作为议案进行审议。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形式登记(须提供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并请进行电话确认,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或信函当地邮戳为准。

2、登记时间: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9:00-17:00;

3、登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东路5号瑞得大厦12层;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0181838

联系人:王妍

联系邮箱:000584@hgzn.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东路5号瑞得大厦12层

会议费用: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见“附件一”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关于终止收购标的权益的沟通函。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5月14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网络投票程序

1、投票代码:360584,投票简称:哈工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5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上午9:15~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陆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陆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个人)出席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的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权,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意见如下:

如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投票意见进行明确指示,受委托人

□ 有权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表决

□ 无权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表决。

特别说明事项:

1、如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投票意见进行明确指示,也未明确受委托人是否有权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表决,则本公司认同该委托人同意受委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表决。

2、如欲投票表决同意该议案,请在“同意”栏内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该议案,请在“反对”栏内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该议案,请在“弃权”栏 内填上“√”。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法人股东应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委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至2024 年 月 日前有效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工智 公告编号:2024-065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将持有的

浙江哈工100%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将持有的浙江哈工100%股权质押的议案》,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权质押事项背景概述

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和解协议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签署和解协议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协议签署后,海宁市译联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译联公司”)及海宁市泛半导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泛半导体”)已将其持有的浙江哈工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哈工”)的股权过户给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我耀”),工商登记变更程序正在办理中。为了解冻公司及子公司被译联公司及海宁泛半导体公司冻结的资产及账户及各方利益,各方达成一致,海宁我耀将其持有的100%浙江哈工的股权质押给吴淳。及后公司需根据浙江哈工的评估值将浙江哈工的股权100%过户给吴淳。后续公司将通过债务重组偿还吴淳的债务。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债务重组方案,债务重组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债务重组的金额可能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需要履行相应的程序。

二、所质押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浙江哈工机器人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BB57J4Y

3.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隆兴路118号内主办公楼2223室

5. 法定代表人:赵亮

6. 注册资本:56,600万元

7. 成立日期:2018年8月13日

8. 营业期限:2018年8月13日至长期

9. 经营范围:工业机器人、汽车焊接夹具、模具和通用机械设备的设计、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三、质押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1.哈工智能、哈工我耀、浙江哈工、吴淳和海宁市泛半导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于2024年03月15日签订了《关于(2023)浙0481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履行的相关和解协议》,海宁市泛半导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浙江哈工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哈工我耀。

2. 哈工智能、哈工我耀、浙江哈工、吴淳和海宁市译联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于2024年03月15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海宁市译联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浙江哈工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哈工我耀。

3. 哈工我耀基于上述条款将取得浙江哈工100%股权。

4. 为充分保障双方的权益,哈工我耀同意在取得浙江哈工100%股权后将该等全部股权质押给吴淳。

因此,经各方协商一致就股权质押达成如下协议,具体情况:

1.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019651838(以下简称“哈工智能”);

2.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BCP9U7N(以下简称“哈工我耀”或“出质人”);

3.浙江哈工机器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BB57J4Y(以下简称“浙江哈工”或“标的公司”);

4.吴淳,身份证号码:330423196609161227(以下简称“吴淳”或“质权人”)。

(上述各方在本协议项下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1.股权质押

(1)出质人哈工我耀将浙江哈工100%股权质押给质权人吴淳,作为《关于(2023)浙0481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履行的相关和解协议》及《执行和解协议》协议项下吴淳权益的担保。

(2)本协议项下股权质押所担保的范围为哈工智能、哈工我耀、浙江哈工在相关协议项下所应当向吴淳履行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浙江哈工100%股权抵偿吴淳在相关协议项下受让的债务等),以及因任何原因导致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或者无法履行时,哈工智能、哈工我耀、浙江哈工应向吴淳承担的责任以及吴淳因此可能承担的债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吴淳向海宁市译联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海宁市译联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等),以及吴淳主张权利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

(3)本协议项下的质权是指吴淳所享有的,以折价、拍卖、变卖出质人质押给吴淳的股权而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4)除非吴淳另行明确书面同意,否则,仅当哈工智能、哈工我耀、浙江哈工已适当地履行完毕其在《关于(2023)浙0481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履行的相关和解协议》及《执行和解协议》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本协议项下的质押方可解除。若哈工智能、哈工我耀或浙江哈工在该等协议规定的期限届满时,仍未完全履行其在该等协议项下义务或责任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吴淳仍享有本协议所规定的质权,直至上述有关义务和责任以令吴淳合理满意的方式完全履行完毕。

2.质押协议生效及质权的设立

(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质权在该等股权质押在浙江哈工的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出质人应:(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7日内,将本协议的质权登记在浙江哈工的股东名册上;并(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7日内向对应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本协议项下的质权。

(2)各方共同确认,为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各方应将本协议或者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的形式签署的、真实反映本协议项下质权信息的股权质押合同(以下简称“登记质押合同”)提交给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质押合同中未约定事项,仍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3)哈工我耀、浙江哈工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项要求,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并办理所有必要手续,保证质权在递交申请后尽快获得登记。

(4)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哈工智能、哈工我耀、浙江哈工在2024年6月30日前未履行《关于(2023)浙0481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履行的相关和解协议》及《执行和解协议》协议项下义务,吴淳有权按本协议的规定行使质权。

3.质押期间股权收益处理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质人承诺浙江哈工不分配任何股息、红利,或采取任何利润分配方案;如出质人就质押股权应取得除股息、红利或其它利润分配方案外的其它任何性质的经济性利益,出质人应根据吴淳要求指示浙江哈工将有关款项直接汇至吴淳指定的银行账户,未经吴淳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动用。

4.出质人的声明和保证

(出质人在签署本协议时向吴淳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并确认吴淳系依赖于该等陈述与保证而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1)出质人合法持有本协议项下的股权,并有权以该等股权向吴淳提供质押担保。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在任何时候,一旦吴淳根据本协议行使质权人的权利或实现质权时,不应有来自任何其他方的合法权利要求或正当干预。

(3)吴淳有权以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方式行使质权。

(4)哈工我耀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已取得所有必需的公司授权且不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协议的授权代表签字人已得到合法有效的授权。

(5)出质人持有的股权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负担或任何形式的第三人担保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质押)。

(6)出质人承诺本协议履行中不存在任何与股权相关的应付而未付的税赋、费用或应完成而未完成的法律程序、手续。

(7)本协议的各条款均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5.出质人的义务

(1)除根据吴淳的要求向吴淳或吴淳指定的人转让股权外,未经吴淳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股权,不得设立或允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吴淳权利和利益的质押等任何其他权利负担或任何形式的第三人担保权益。

(2)遵守并执行所有有关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收到有关主管机关就质权发出或制定的通知、指令时,于3日内向吴淳出示上述通知、指令,并按照吴淳的合理指示作出行动。

(3)将任何可能导致对出质人股权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产生影响的事件或收到的通知,以及可能改变出质人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义务、或对出质人履行其在本协议中义务可能产生影响的任何事件或收到的相关通知及时通知吴淳,并按照吴淳的合理指示作出行动。

(4)出质人同意,吴淳按本协议之条款行使吴淳的权利,不应受到出质人或出质人的承继人或受让人或任何其他人的中断或妨害。

(5)出质人向吴淳保证,为了吴淳的利益,出质人将遵守、履行所有的保证、承诺、协议及陈述。如出质人不履行或不完全行其保证、承诺、协议及陈述,出质人应赔偿吴淳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6.费用及税务承担

各方分别自行承担自身一方为准备本协议、交割而发生的所有顾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给法律顾问、会计师等第三方顾问的费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因债务转让,股权转让产生的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违约和赔偿

(1)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在任何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在任何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在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则构成对该本协议的违约(该方为“违约方”)。在此情况下,交易相对方(该方为“守约方”)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其对本协议的违约,并且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三十(30)天内对其违约予以补救。如果该三十(30)天届满时违约方仍未对违约予以补救,则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如果违约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已经明确表示(通过口头、书面或行为)其将不履行任何本协议的主要义务,或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包括因不可抗力造成)已经致使该本协议项下守约方不能实现本协议的基本目的,则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违约方应对由于其违约所引起的守约方的一切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负责。

(4)特别约定:本协议项下,哈工智能、哈工我耀、浙江哈工中任一或全部主体违约,视为三者同时违约。

8.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的解决应适用并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协议的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订地(即浙江省海宁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生效和文本

(1)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自哈工智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协议之日起对各方有约束力。

(2)为便于办理相关政府程序,各方应另行签订与本协议项下事项有关的其他任何合同、协议或文件,但该等合同、协议或文件与本协议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3)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或经各方另行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因任何原因转让本协议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本协议应对本协议各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为本协议各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的利益而存在。

(4)本协议一式捌份,每一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的《股权质押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能有效推动公司与译联公司、海宁泛半导体之间进一步实现债务和解,解冻公司募集资金账户、银行账户及土地等相关资产,并能够有效保障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

1、股权质押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工智 公告编号:2024-066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了《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本次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及通讯方式于2024年5月13日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应到会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危峰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2023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暨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撤销2023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暨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

2、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将持有的浙江哈工100%股权质押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将持有的浙江哈工100%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工智 公告编号:2024-067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9日、5月10日、5月1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的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进行了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股票异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公司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不存在需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况,亦不存在近期已披露的信息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继续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因公司所聘审计机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对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触及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有关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关条款,因此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