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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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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2024-26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上午11: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澎湖路33号北新大厦22层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斌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596,162,5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0052%。

(2)现场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93,908,9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827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253,6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777%。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述职;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5,965,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9%;反对18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5%;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89,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451%;反对18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01%;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8%。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5,965,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9%;反对18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5%;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89,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451%;反对18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01%;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8%。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5,965,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9%;反对18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5%;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89,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451%;反对18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01%;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8%。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5,965,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9%;反对18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5%;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89,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451%;反对18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01%;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8%。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5,965,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9%;反对18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5%;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89,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451%;反对18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01%;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8%。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5,965,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9%;反对18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5%;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89,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451%;反对18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01%;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5,965,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9%;反对18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5%;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89,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451%;反对18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01%;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8%。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587,775,651股,持股比例为46.3439%。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89,3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451%;反对18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701%;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89,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451%;反对18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01%;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8%。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587,775,651股,持股比例为46.3439%。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89,3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451%;反对18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701%;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89,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451%;反对18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01%;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8%。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587,775,651股,持股比例为46.3439%。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89,3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451%;反对18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701%;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89,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451%;反对18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01%;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8%。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20日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