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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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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09 证券简称:中源家居 公告编号:2024-021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5月10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5月13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欧美金融城英国中心26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其中公司董事胡林福先生、朱黄强先生、独立董事俞乐平女士、益智先生、蒋鸿源先生因公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曹勇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董事张芸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张芸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证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办理公司激励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并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7)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8)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激励计划等;

(9)授权董事会在出现公司激励计划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时,办理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注销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10)授权董事会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激励对象因任何原因放弃获授权益的,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调整至预留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

(11)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2)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3)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4)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办理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其他事项。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为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独立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董事张芸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603709 证券简称:中源家居 公告编号:2024-022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5月10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5月13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欧美金融城英国中心26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其中公司监事禹海霞女士因公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周婷女士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通过实施本激励计划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从而进一步激发公司创新活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员工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603709 证券简称:中源家居 公告编号:2024-024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5月30日

3.股权登记日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曹勇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4年4月29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直接持有29.25%股份的股东曹勇,在2024年5月13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2024年5月13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直接持有29.25%股份的股东曹勇先生出具的《关于提请增加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议函》。曹勇先生提议将以下议案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提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该议案为普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4年4月29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5月30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塘浦工业园区公司六楼信息化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30日

至2024年5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议案3至议案9、议案11至议案12、议案14至议案17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议案10、议案13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18至议案20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4、15、17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4、6、8、9、10、11、12、13、17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9.01-9.04、18-20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议案9.01-9.04:曹勇、胡林福、朱黄强、张芸、安吉高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长江投资有限公司对涉及关联的子议案分别回避表决。议案18-20:张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

● 报备文件

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709 证券简称:中源家居 公告编号:2024-025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4年5月23日至2024年5月24日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俞乐平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5月3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1、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俞乐平女士,其基本情况如下:

俞乐平女士,1958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本科学历,正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税务师。现任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咨询业务总监兼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2018年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俞乐平女士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于2024年5月13日出席了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对《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三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5月30日14点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30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塘浦工业园区公司六楼信息化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议案1:《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2:《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8)、《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止到2024年5月2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4年5月23日至2024年5月24日(上午9:00一11:30,下午13:00一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塘浦工业园区2-5幢

收件人:张芸

邮编:313300

电话:0572-5825566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给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将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报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征集人:俞乐平

2024年5月13日

附件: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单位)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全文、《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或本单位)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俞乐平作为本人(或本单位)的代理人出席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3709 证券简称:中源家居 公告编号:2024-023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票来源: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家居”、“本公司”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21%。其中,首次授予92.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预留23.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时间:2018-02-08

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塘浦工业园区2-5幢

法人代表:曹勇

主营业务:沙发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二)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具体成员包括:

董事长:曹勇

董事:胡林福、朱黄强、张芸(同时担任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俞乐平、益智、蒋鸿源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职工代表监事。具体成员包括:

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朱周婷

监事:陈欢欢、禹海霞

3、高管层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总经理:曹勇(同时担任董事长)

副总经理:朱黄强、张芸(同时担任董事、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张芸(同时担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实施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21%。其中,首次授予92.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预留23.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共计39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资格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3、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出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89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6.8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3.77元的50%,为每股6.89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2.99元的50%,为每股6.50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预留部分授予价格为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七、限售期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各年度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各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之一,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同时,该指标亦能反映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确定综合考量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并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整体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和禁售期

(一)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指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它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若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 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统一回购处理;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4、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若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且不存在降职情况,仍在本公司或下属分、子公司任职,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根据新职务要求对应的个人绩效进行考核及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受伤或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等原因导致职务降职,但仍在本公司或下属分、子公司任职的,公司有权根据其新职务要求对应的个人绩效进行考核,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若需回购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则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4)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含降职),或因个人过错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类似协议;违反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存在其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明的情形导致公司与激励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等。

2、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公司裁员等原因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正常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时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未留在本公司或其他下属分、子公司任职的,发生该情况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回购时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五)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首次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以最新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权益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权益的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以2024年5月13日收盘价预估)-授予价格,为6.72元/股。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92.80万股,按照上述方法测算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授予的权益工具成本总额,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2024年6月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并授予,并根据届时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将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业务骨干等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