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80 证券简称:华纬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0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纬汽车零部件(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华纬”)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共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16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22万股,每股发行价格28.84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92,922.48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1,355.04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567.4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5月11日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5月11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873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在原“高精度新能源汽车悬架弹簧智能化生产线项目”、“新增年产8000万只各类高性能弹簧及表面处理技改项目”及“年产900万根新能源汽车稳定杆和年产10万套机器人及工程机械弹簧建设项目”中分别增加全资子公司重庆华纬为实施主体,同意全资子公司重庆华纬向银行申请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等具体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重庆华纬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重庆华纬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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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一: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华纬汽车零部件(重庆)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精度新能源汽车悬架弹簧智能化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五)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宏、金梁和持续督导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