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部分限售股上市公告
证券代码:600866 证券简称:星湖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4-024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部分限售股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非公开发行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109,796,523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09,796,523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5月20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一)股票发行核准情况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于2022年1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70号),核准公司向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405,703,292股股份、向宁夏伊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23,379,009股股份、向铁小荣发行142,609,401股股份、向佛山市美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名为“佛山市意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61,235,366股股份、向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61,235,366股股份、向扬州华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8,443,399股股份、向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9,246,527股股份、向马卫东发行3,936,377股股份、向沈万斌发行3,362,382股股份、向包剑雄发行3,302,331股股份;用于购买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品生物”或“标的公司”)99.22%之股权。
(二)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新增股份共计922,453,450股已于2022年12月6日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新增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该等新增股份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后,公司股本总数变更为1,661,472,616股。
(三)限售股锁定期安排
根据公司与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集团”)等10名交易对方签署的交易协议约定安排:
①广新集团在本次重组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②宁夏伊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品集团”)、铁小荣在本次重组中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后需按如下方式解禁,未解禁的对价股份不得进行转让:
1)自2022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且2022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认购股份×30%一已补偿的股份(如有),若第一次申请解锁的股份处于锁定期内,已解锁股份应于锁定期结束后方可转让。
2)自2023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且2023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累积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认购股份×60%一累积已补偿的股份(如有),若第二次累积申请解锁的股份处于锁定期内,已解锁股份应于锁定期结束后方可转让。
3)自2024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及专项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并且2024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累积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认购股份一累积已补偿的股份(如有)一进行减值补偿的股份(如有)。
4)业绩承诺期内,如尚未履行当期业绩补偿义务,股份锁定期将顺延至当期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③其他交易对方在本次重组中认购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上市公司未发生其他发行股份、分配或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形。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一)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宁夏伊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铁小荣
伊品集团、铁小荣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就本次重组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承诺如下:
伊品集团、铁小荣承诺,其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
伊品集团、铁小荣承诺,在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后需按如下方式解禁,未解禁的对价股份不得进行转让:
1)自2022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且2022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认购股份×30%一已补偿的股份(如有),若第一次申请解锁的股份处于锁定期内,已解锁股份应于锁定期结束后方可转让。
2)自2023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且2023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累积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认购股份×60%一累积已补偿的股份(如有),若第二次累积申请解锁的股份处于锁定期内,已解锁股份应于锁定期结束后方可转让。
3)自2024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及专项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并且2024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累积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认购股份一累积已补偿的股份(如有)-进行减值补偿的股份(如有)。
4)业绩承诺期内,如伊品集团、铁小荣尚未履行当期业绩补偿义务,股份锁定期将顺延至当期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根据公司、伊品集团、铁小荣等方另行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伊品集团、铁小荣在此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期间相关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若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导致伊品集团、铁小荣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增加的,则增加部分股份亦应遵守《资产购买协议》对解禁方式的各项约定。
2、交易对方共同锁定承诺
如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交易对方不得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应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其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其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交易对方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并参照下述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的原则划分投资者赔偿责任归属。
若交易对方基于本次重组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但交易对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不应少于上述股份锁定期约定的期限。
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按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转让或解禁事宜。
(二)关于标的公司业绩的承诺
根据《民法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新集团、伊品集团以及铁小荣三名交易对方作为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自愿就标的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的实际净利润(特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作出承诺。如果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各业绩承诺期期末标的公司实现的累积净利润(以下简称“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其承诺的累积净利润,业绩承诺方同意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之约定向上市公司承担业绩补偿责任。
闫晓平、闫晓林、闫小龙作为伊品集团及铁小荣的主要关联方,同意就伊品集团及铁小荣之业绩补偿责任的现金部分及分红返还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与广新集团、伊品集团以及铁小荣三名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上述三名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实际净利润数(特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得低于41,379.13万元、37,784.22万元和40,859.35万元。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交易对方在承诺期间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承诺业绩实现情况的审核报告》(XYZH/2024GZAA1F0020号)、《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XYZH/2024GZAA6B0054号),伊品生物2023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3,942.91万元,因会计估计变更对本年利润总额的影响为7,741.61万元,因会计估计变更对所得税费用影响为-1,272.12万元,扣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后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7,473.42万元,超过承诺数29,689.20万元,实现当年业绩承诺金额的比例为178.58%,累计完成业绩承诺金额的比例为218.07%。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国投证券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形成的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本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5月20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109,796,523股,占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6.61%。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明细清单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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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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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前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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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1.伊品集团和铁小荣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已于2023年12月27日和2023年12月26日质押给广新集团,作为实现业绩承诺的保证(详见临2023-051《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2.部分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特此公告。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
证券代码:600866 证券简称:星湖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4-025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湖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宁夏伊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品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铁小荣合计持有公司327,088,41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69%,其所持股份全部来源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其中:
1.伊品集团持有公司199,479,009股股份,占有公司总股本的12.01%,其中67,013,702股已于2023年12月6日上市流通,67,013,703股将于2024年5月20日上市流通。
2.铁小荣持有公司127,609,401股,占有公司总股本的7.68%,其中42,782,820股已于2023年12月6日上市流通,42,782,820股将于2024年5月20日上市流通。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自身资金需求,伊品集团及一致行动人铁小荣拟于减持公告发布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6,614,726股,即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若减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转增股本、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股东持股数量或公司股份总数发生变更的,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收到股东伊品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铁小荣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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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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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伊品集团、铁小荣作为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承诺如下:
在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后需按如下方式解禁,未解禁的对价股份不得进行转让:
1.自2022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且2022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认购股份×30%一已补偿的股份(如有),若第一次申请解锁的股份处于锁定期内,已解锁股份应于锁定期结束后方可转让。
2.自2023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且2023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累积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认购股份×60%一累积已补偿的股份(如有),若第二次累积申请解锁的股份处于锁定期内,已解锁股份应于锁定期结束后方可转让。
3.自2024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及专项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并且2024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累积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认购股份一累积已补偿的股份(如有)-进行减值补偿的股份(如有)。
4.业绩承诺期内,如伊品集团、铁小荣尚未履行当期业绩补偿义务,股份锁定期将顺延至当期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伊品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铁小荣将结合市场情况、股价表现以及相关规定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以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际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伊品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铁小荣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相关股东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