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83 证券简称:中望软件 公告编号:2024-040
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2月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8号),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望软件”)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486,000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50.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30,643,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178,953,255.03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3月8日对中望软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440C000089号《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华泰联合”)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3月1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望软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2023年12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中望软件全球研发中心及运营总部建设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募投项目“三维CAM应用研发子项目”及“通用CAE前后处理平台研发项目”结项并将前述项目节余的募集资金用于中望软件全球研发中心及运营总部(暂定名,最终以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命名为准,以下简称“中望软件大厦”)建设项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节余募集资金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户中的节余募集资金将在转入中望软件大厦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后办理销户手续。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3年12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中望软件全球研发中心及运营总部建设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1)。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州中望智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望智园”)于近日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在上述四方监管协议下,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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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望智园、保荐机构与各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以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望智园、保荐机构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一: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广州中望智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050158050700003333,截至2024年5月13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中望软件全球研发中心及运营总部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科、张延恒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各方各持一份,丙方存档两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