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79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4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2024年5月1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在惠州市本公司办公楼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应到董事5名,实到董事5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以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自身发展实际需求等因素,经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审慎分析后,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向深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同意聘任文真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2579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5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2024年5月14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在惠州市本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以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自身发展实际需求等因素,经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审慎分析后,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向深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的《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2579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6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2023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批准公司本次发行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的全部事宜。
2、2023年8月17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3]623号)。深交所对公司报送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
3、2023年9月1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141号)。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于2023年9月23日披露了《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
4、2023年12月9日,根据深交所对审核问询函回复的进一步审核意见和要求,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回复等申请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补充、更新和修订,并披露了《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修订稿)》及其他相关文件。
5、2023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173号)。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于2023年12月21日披露了《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
6、2023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7、2024年1月29日,根据深交所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的进一步审核意见和要求,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回复等申请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补充、更新和修订,并披露了《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修订稿)》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主要原因
自公司披露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以来,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中介机构一直积极推进各项相关工作。现综合考虑当前市场环境、公司发展规划,经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审慎分析后,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向深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三、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目前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进行,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是综合考虑当前市场环境、公司发展规划,经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审慎分析后作出的决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终止本次发行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尚需深交所同意,公司将在获得深交所的同意后,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全体董事同意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撤回申请文件。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全体监事同意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撤回申请文件。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2579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7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财务总监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战略发展需求,进行相关岗位调整。汪勤胜先生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辞任后仍在公司任职。
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及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审核并同意聘任文真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文真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经资格审核认为:文真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
附件:
文真先生简历
文真,男,198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一香港中文大学金融财务MBA,高级会计师,CM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历任广船国际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部长助理、财务中心主任助理、财务中心财务部部长,南方环境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文真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