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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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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4-05-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4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及本公司网址(http://fund.piccamc.com)等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基金合同的事项。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14日起至2024年6月14日17:00止(以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1座26楼

收件人:朱婷婷

电话:400-820-7999

邮政编码:20012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 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电话投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提交。

5.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7999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具体内容及说明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5月14日(T日),即2024年5月14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 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fund.piccamc.com)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20-7999)后按0转人工坐席,并在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以回答提问的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在电话中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人员也可通过客服热线(400-820-7999)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并在以回答提问的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电话中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2)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14日起,至2024年6月14日17:00止。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电话系统记录为准。

3)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8)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等方式送达至“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列明的寄送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表决票收件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7999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弃权表决票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本公告“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4.电话投票方式的效力认定: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能够核实身份且有明确表决意见的,为有效表决,有效表决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能够核实身份但未发表表决意见、表决意见矛盾或不明的,视为投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若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人员无法核实其身份的,为无效表决;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通过电话表决方式参与投票的,以基金管理人在表决截止时间前最后一次记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意见为准,先前的表决意见视为被撤回。

5.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同时存在有效的电话投票表决意见和有效的表决票投票表决意见的,不论表决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表决票投票表决意见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有效召开;

2.本次议案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则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1座26楼

联系人:朱婷婷

联系电话:400-820-7999

邮政编码:200122

2.监督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方式:021-62178903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终止合同事项获表决通过并生效,则本基金将按照决议内容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清算。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fund.piccamc.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7999咨询。

4. 关于本次议案及其说明详见附件一。

5. 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6日

附件一:《关于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及其说明

附件二:《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

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详见《关于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清算程序及终止《基金合同》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的说明》的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6日

关于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的说明

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12月25日生效。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申购及赎回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同时,根据《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约定:终止《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需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由于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因此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方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为了保障本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及后续工作的进行,基金管理人成立专项小组筹备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基金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投资者等进行沟通,确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进行。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并依据《基金合同》约定成立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终止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在本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发布后,部分基金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如发生《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的实际情况决定全部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将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特此说明。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6日

附件二:

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账户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为受托参加会议并表决的,请填写:

受托人(代理人)的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24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下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且其他各项符合持有人大会公告的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中表决票指定寄达地点的,均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4年6月14日17:00止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下述意见对《关于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被授权人进行转授权。

本人(或本机构)的表决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就二次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则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

日期: 2024年 月 日

注:

1. 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 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理人)按照受托人(代理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