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58 证券简称:湖南裕能 公告编号:2024-032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日丽路18号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谭新乔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6名,代表股份共计378,384,3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680%。其中,中小投资者共131名,代表股份共计147,703,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05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共计130,631,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50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1名,代表股份共计247,752,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173%。
4、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独立董事钟超凡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征集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在上述征集时间内,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78,318,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6%;反对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二)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78,318,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6%;反对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三)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78,318,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6%;反对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四)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378,338,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9%;反对4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7,657,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1%;反对4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五)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78,315,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7%;反对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六)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8,332,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3%;反对3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7,651,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8%;反对3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七)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及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8,302,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5%;反对7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7,621,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48%;反对7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八)通过《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及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8,306,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4%;反对7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7,625,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2%;反对7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9%;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九)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7,784,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1%;反对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7,734,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3%;反对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其中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十)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2024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7,235,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3%;反对1,128,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3%;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十一)通过《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8,259,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9%;反对84,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弃权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7,577,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1%;反对84,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9%;弃权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十二)通过《关于2024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8,335,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1%;反对2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7,654,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9%;反对2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十三)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8,130,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9%;反对232,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弃权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7,449,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1%;反对232,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7%;弃权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四)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8,128,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3%;反对235,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1%;弃权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7,447,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6%;反对235,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2%;弃权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五)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8,134,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0%;反对228,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弃权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7,453,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8%;反对228,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0%;弃权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六)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6,999,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7%;反对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弃权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6,949,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2%;反对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弃权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其中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农银(湖南)壹号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海南两型弘申二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义两型弘申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谭程凯、宋炫澄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301358 证券简称:湖南裕能 公告编号:2024-033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4年4月2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10月19日至2024年4月1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关于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除1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外,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根据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记录,结合公司筹划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进程,对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上述1名核查对象在知悉公司筹划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其出示的书面说明,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其家人在不知情情况下的操作。根据谨慎性原则,该名核查对象自愿放弃本激励计划首次获授权益的资格。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的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在自查期间,有1名激励对象在知悉公司筹划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后买卖股票,该行为系其家人在不知情情况下的操作,根据谨慎性原则,该名核查对象自愿放弃本激励计划首次获授权益的资格。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公司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公司股票《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