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4
转债代码:113653 转债简称:永22转债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3号)核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冠新材”)公开发行77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0,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4,240,000.00元(含税)(不含前期已支付费用1,06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765,760,0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6,975,266.96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63,024,733.0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8月3日全部到位,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汇会验[2022]619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验证。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关于变更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具体进展情况,结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永22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变更全资子公司江西连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连冠”)实施的“江西连冠功能性胶膜材料产研一体化建设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中的10,000.00万元用于全资子公司江西振冠环保可降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振冠”)的“江西振冠环保可降解新材料产研一体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振冠项目”);拟终止“江西永冠智能化立体仓储建设项目”、“全球化营销渠道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将该两个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振冠项目”。本次变更投向的募集资金金额为36,544.42万元(拟投入金额以实际结转时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8月5日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朱家角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全资子公司江西永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永冠”)、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与全资子公司江西连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连冠”)、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
近日,江西振冠已在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4年5月8日,江西振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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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江西振冠环保可降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其中,甲方2为甲方1的全资子公司。以下除特别说明外,甲方1、甲方2统称为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000074944,截至2024年5月8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江西振冠环保可降解新材料产研一体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2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2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过嘉欣、徐肖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2,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2应当及时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