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70 证券简称:恒生电子 公告编号:2024-029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滨兴路1888号数智恒生中心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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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董事长刘曙峰先生因出差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副董事长兼总裁范径武先生受托在现场主持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3人,其中董事彭政纲、韩歆毅、纪纲、朱超、余滨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独立董事汪祥耀、刘霄仑、丁玮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其中监事长蒋建圣、监事陈志杰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董事会秘书邓寰乐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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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聂运锋律师、赵秋婵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600570 证券简称:恒生电子 编号:2024-030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公司总股本从1,900,006,442股变更为1,894,144,775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900,006,442元变更为人民币1,894,144,775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天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凭证及身份证明文件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方式如下:
1、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须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也可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邮寄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兴路 1888 号数智恒生中心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571-28829445
邮编:310052
电子邮箱:fwb@hundsun.com
特别提示:以邮寄方式申报的债权人,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债权人,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