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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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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进展公告

2024-05-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45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4年2月,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向控股股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借款,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期限一年,借款年利率为10%。2024年2月,公司与新世纪公司签署了《借款合同》。

经双方协商,双方同意对上述借款的借款利率自2024年4月起进行调整,即由公司按年利率10%向新世纪公司计付借款利息调整为无需向新世纪公司计付借款利息,公司仍无需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

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调整为无息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与新世纪公司签署了《借款补充合同》。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借款补充合同》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1.原签署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率自2024年4月起进行调整,即由乙方按年利率10%向甲方计付借款利息调整为乙方无需向甲方计付借款利息,乙方仍无需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

2.除《借款补充合同》变更的条款外,原签署的《借款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3.《借款补充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三、备查文件

《借款补充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44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调整为无息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14时50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1号锦龙大厦六楼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丹丹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2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55,476,2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8344%。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49,120,2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12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356,0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09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452,298,3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23%;反对3,17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77%;弃权0股。

该提案获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调整为无息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同意7,065,6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55,9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

该提案获通过。

关联股东朱凤廉女士、杨志茂先生、新世纪公司回避了对第2项提案的表决,因此朱凤廉女士、杨志茂先生、新世纪公司所代表的公司股份448,410,504股不计入第2项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述第2项提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公开披露。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东雪、冯熙凝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