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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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5-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川发龙蟒 公告编号:2024-033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15日14:00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51号领地环球金融中心B座15楼第一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毛飞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朱全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785,688,8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53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515,847,7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27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69,841,0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266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23年度述职报告。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5,297,6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02%;反对23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5%;弃权159,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90,9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25%;反对23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32%;弃权159,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43%。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5,297,6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02%;反对25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29%;弃权132,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90,9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25%;反对25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201%;弃权132,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74%。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5,297,6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02%;反对25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29%;弃权132,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90,9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25%;反对25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201%;弃权132,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74%。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5,280,6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81%;反对25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29%;弃权149,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73,9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157%;反对25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201%;弃权149,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42%。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5,380,2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07%;反对27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51%;弃权33,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73,5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243%;反对27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69%;弃权33,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8%。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5,380,2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07%;反对25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29%;弃权50,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73,5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243%;反对25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201%;弃权50,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56%。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5,321,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32%;反对31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04%;弃权50,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14,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220%;反对31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224%;弃权50,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56%。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7,434,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495%;反对8,203,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442%;弃权50,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28,0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8492%;反对8,203,9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8952%;弃权50,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56%。

9、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5,312,1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21%;反对32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16%;弃权50,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05,4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766%;反对32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78%;弃权50,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56%。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5,262,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58%;反对23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5%;弃权194,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56,1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248%;反对23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32%;弃权194,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2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金凤、张曼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