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807 证券简称:济南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4-020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告
● 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以
法院最终生效判决为准。公司将积极采取应诉等措施妥善解决相关诉讼事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近日,公司及子公司收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深圳市中院”)送达的相关材料,相关情况如下:
一、诉讼相关情况
(一)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向原控股股东追偿案件情况
2016年6月,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永安房地产”)将其开发的龙奥天街2号楼共计488套房产出售给原控股股东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业集团”),总价款409,701,125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1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销售商品房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6年6月至12月,天业集团将上述购房款全额支付给永安房地产,但未办理过户登记;2016年12月,天业集团控股子公司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天业能源”)与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吉林信托”)签署《信托贷款合同》,以上述龙奥天街2号楼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2017年8月,天业集团将上述房产中的144套房产抵偿债务,并依约将抵偿房产登记至杨克军、杨昊瑜、王光杰、王子秋、王子茜(简称“杨克军等五人”)名下。因吉林信托诉天业集团等案件,导致上述龙奥天街2号楼房产被查封,相关房产未过户至杨克军等五人名下,上述五人分别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永安房地产返还杨克军等五人购房价款合计120,774,375元及相关利息等费用,杨克军等五人返还永安房地产龙奥天街广场相关房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10月14日、2021年1月30日、2022年8月27日、2022年10月29日、2023年4月29日、2023年6月1日、2023年6月3日披露的相关公告。目前,杨克军等五人案件造成永安房地产经济损失(包括债权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合计为149,302,943.22元。
为维护公司利益,永安房地产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业集团赔偿上述经济损失。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关于公司与深圳富奥康管理有限公司(原深圳富奥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富奥康公司”)、天业能源案件情况
因富奥康公司与天业能源、公司等合同纠纷,富奥康公司要求天业能源支付相关款项5.4亿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要求公司等依据保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认为,相关保证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6月,公司向深圳市中院对富奥康公司、天业能源提起诉讼,2020年12月,深圳市中院一审判决保证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2022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涉案《保证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该案判决已生效,2023年7月,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富奥康公司再审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2021年1月4日、2022年2月9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期,公司收到深圳市中院邮寄的《应诉通知书》等文件,富奥康公司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为由,向深圳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天业能源不能清偿的5.4亿元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深圳市中院已受理此案。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均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对原控股股东的追偿认定及对富奥康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尚需根据法院最终生效判决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积极应诉,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诉讼,尽力降低诉讼影响,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