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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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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部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
自愿增持本行股份实施完成的公告

2024-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227 证券简称:兰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4-017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部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

自愿增持本行股份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3年11月16日披露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自愿增持本行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因本行股价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本行确定由主要股东(发行前持有本行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以不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时所享有的本行最近一个年度的现金分红15%的资金增持本行股份;现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未在本行领取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下同)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稳定本行股价的金额不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时上一年度其从本行获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15%,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267.23万元。同时,本行监事长周伟、职工监事雷鸣、原兰州市纪委监委派驻兰州银行纪检监察组组长李登武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本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不少于35.29万元人民币本行股份。

2.本次增持实施期限为自本行稳定股价措施公告之日(即2023年11月16日)起6个月内(其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不得增持本行股票),相关增持主体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本行股份12,997,50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0.2282%,增持金额合计3,306.10万元,成交价格区间为每股人民币2.45元至2.70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上述增持主体合计持有本行股份1,773,049,40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31.13%。

截至2024年5月15日,本行稳定股价措施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主要股东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兰州市财政局持有498,058,901股,持股比例为8.74%;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405,202,500股,持股比例为7.11%;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98,769,700股,持股比例为5.25%;兰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278,828,000股,持股比例为4.90%;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76,242,500股,持股比例为4.85%。

(二)现任董事、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董事长许建平先生,董事、行长蒲五斤先生,董事刘麟瑜先生,董事袁志军先生,副行长刘军先生,副行长何力先生,副行长刘靖先生,原副行长王斌国先生,董事会秘书张少伟先生合计持有本行股份742,499股,合计持股比例为0.0130%。

(三)部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监事长周伟先生、职工监事雷鸣先生、原兰州市纪委监委派驻兰州银行纪检监察组组长李登武先生合计持有本行股份109,100股,持股比例为0.0019%。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请详见本行于2023年11月16日披露的《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自愿增持本行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有关增持主体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已累计增持本行股份12,997,50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0.2282%,累计增持金额人民币3,306.10万元,成交价格区间为每股人民币2.45元至2.70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其中,发行前持有本行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合计增持本行股份12,453,20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0.2186%,累计增持金额人民币3,163.16万元;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增持本行股份399,70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0.0070%,累计增持金额人民币105.68万元;前述部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合计增持本行股份144,60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0.0025%,累计增持金额人民币37.2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股

注:1.2023年3月,兰州市财政局的稳定股价义务由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兰州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履行,本次兰州市财政局的稳定股价义务由兰州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兰州金融控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兰州市财政局持有的本行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动,上表中未包含兰州市财政局持有的本行498,058,901股股份以及2023年3月兰州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代兰州市财政局增持的2,098,700股股份,计入后相关增持主体合计持有本行股份1,773,049,40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31.13%。

2.2024年4月19日,本行披露了副行长王斌国因工作调动辞去本行相关职务的公告,详见本行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上述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上述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三)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本行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本行的上市地位。

(四)本行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