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37 证券简称:三和管桩 公告编号:2024-028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14:30
2、召开地点:中山市小榄镇同兴东路30号三和管桩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韦泽林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12,86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96,960,040股(系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下同)的69.16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12,81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96,960,040股的69.15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96,960,040股的0.0085%。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96,960,040股的0.00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96,960,040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96,960,040股的0.0085%。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2,8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2,8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2,8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2,8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2,8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2,8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高毛英、史晴霞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