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276 证券简称:百克生物 公告编号:2024-019
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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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4月1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0元(含税)。如在该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413,657,598股,较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12,840,698股增加了816,900股,股本增加系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完成归属并上市流通所致。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13,657,59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2,048,639.70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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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孔维先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QFII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该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6)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1-81871518
特此公告。
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688276 证券简称:百克生物 公告编号:2024-020
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出具的《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函》。中信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原委派朱绍辉先生和董芷汝女士为公司保荐代表人,负责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及持续督导工作,法定持续督导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现因董芷汝女士工作调整,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证券现委派王晨晨先生(简历附后)接替董芷汝女士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首发上市项目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为朱绍辉先生、王晨晨先生,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公司董事会对董芷汝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期间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7日
附件:
王晨晨先生简历
王晨晨,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医疗健康行业组高级副总裁。曾经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联影医疗科创板IPO、科美诊断科创板IPO、圣湘生物科创板IPO、大博医疗再融资、华海药业非公开、科华生物可转债等股权融资项目及国电南瑞、宝武合并等重组项目。王晨晨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