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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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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5-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24-020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14点30分,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金庐北路88号,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朱星河。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105,269,0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06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2,423,46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1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2,845,6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47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股份3,029,7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0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84,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1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2,845,6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479%。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方式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4,635,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82%;反对55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58%;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96,2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0904%;反对55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2690%;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05%。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4,635,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82%;反对55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58%;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96,2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0904%;反对55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2690%;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05%。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4,635,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82%;反对55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58%;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96,2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0904%;反对55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2690%;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05%。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4,635,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82%;反对55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58%;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96,2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0904%;反对55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2690%;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05%。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4,635,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82%;反对55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58%;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96,2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0904%;反对55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2690%;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05%。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4,633,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67%;反对5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73%;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94,6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0376%;反对55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218%;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05%。

7、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4,631,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44%;反对5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96%;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92,2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9584%;反对55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011%;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05%。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4,515,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42%;反对55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58%;弃权2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76,2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1297%;反对55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2690%;弃权2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13%。

9、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4年度-2026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4,515,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42%;反对67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98%;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76,2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1297%;反对67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298%;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05%。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该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同意2,394,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9.0376%;反对5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3218%;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4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94,6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0376%;反对55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218%;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0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谭鸽、冯艳琴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赣国浩律(顾)字[2024]第288号

致: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谭鸽律师、冯艳琴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在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24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官方网站上刊登《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通知》”),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点30分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 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8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8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102,423,4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185%。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6名,代表股份2,845,616股,占公司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479%。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下列议案,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635,57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982%;反对553,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258%;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60%。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396,216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9.0904%;反对553,5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8.2690%;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6405%。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635,57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982%;反对553,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258%;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60%。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396,216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9.0904%;反对553,5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8.2690%;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6405%。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635,57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982%;反对553,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258%;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60%。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396,216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9.0904%;反对553,5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8.2690%;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6405%。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635,57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982%;反对553,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258%;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60%。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396,216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9.0904%;反对553,5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8.2690%;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6405%。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635,57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982%;反对553,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258%;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60%。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396,216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9.0904%;反对553,5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8.2690%;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6405%。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633,97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967%;反对555,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273%;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60%。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396,216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9.0376%;反对555,1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8.3218%;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6405%。

7、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631,57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944%;反对557,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296%;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60%。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392,216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8.9584%;反对557,5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8.4011%;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6405%。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515,57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2842%;反对553,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258%;弃权2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900%。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76,216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5.1297%;反对553,5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8.2690%;弃权2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6.6013%。

9、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4年度-2026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515,57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2842%;反对673,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98%;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60%。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76,216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5.1297%;反对673,5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的22.2298%;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6405%。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同意2,394,6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9.0376%;反对555,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8.3218%;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6405%。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394,6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9.0376%;反对55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8.3218%;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6405%。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5月17日出具,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负责人:冯 帆

经办律师:谭 鸽

冯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