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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5-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387 证券简称:雪祺电气 公告编号:2024-035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鸾路369号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顾维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0人,代表股份数量合计为100,494,100股,占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8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量合计为61,606,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4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数量合计为38,887,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348%。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数量合计为18,687,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的13.66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数量合计为3,2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人,代表股份数量合计为15,487,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45%。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49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86,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49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86,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49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86,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49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86,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49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86,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49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86,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086,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持有公司40,470,000股股份的控股股东顾维、9,270,000股股份的股东时乾中、8,666,667股股份的股东宁波雪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86,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49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86,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九)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9.01 审议通过《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4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84,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9.02 审议通过《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49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86,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9.03 审议通过《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49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86,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9.04 审议通过《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49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86,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9.05 审议通过《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49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86,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本次会议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齐曼、苏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