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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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
“镇洋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2024-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13 证券简称:镇洋发展 公告编号:2024-040转债代码:113681 转债简称:镇洋转债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

“镇洋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11.74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11.46元/股

● 镇洋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5月28日

● 目前镇洋转债尚未进入转股期,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08号)核准,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66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60亿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8号文同意,公司66,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4年1月1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镇洋转债”,债券代码“113681”。“镇洋转债”转股的起止日期为2024年7月5日至 2029年12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1.74元/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1、根据《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

2、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434,8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2元(含税),以此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22,613,600.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涉及送红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5月2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镇洋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仅派送现金股利,不送红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为:P1=P0-D。

根据上述规定,“镇洋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原来的11.74元/股调整为11.4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5月28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由于“镇洋转债”尚未开始转股,本次调整无需进行交易或转股停牌。

特此公告。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603213 证券简称:镇洋发展 公告编号:2024-039

转债代码:113681 转债简称:镇洋转债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82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34,8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8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2,613,600.00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行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海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汇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海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82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53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538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8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中路655号

联系部门: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4-86502981

特此公告。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