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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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4 股票简称:春兰股份 编号:临2024-014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发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4年5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了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秦晓军副董事长主持,公司监事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讨论,选举徐群先生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期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徐群先生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战略与决策委员会需补选一名委员。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徐群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战略与决策委员会选举徐群先生担任该委员会主任委员,经董事会表决,批准徐群先生担任公司战略与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徐群先生在公司战略与决策委员会的任期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需补选一名委员。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徐群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附:徐群先生简历

徐群先生,汉族,1967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曾任天津市通用机械厂技术员、江苏春兰摩托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南京春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春兰(集团)公司董事、副总裁、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春兰(集团)公司高级副总裁、江苏春兰动力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春兰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泰州春兰航空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证券代码:600854 证券简称:春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3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江苏省泰州市迎宾路91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沈华平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徐来林先生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议案5、6须单独统计中小股东投票结果的议案,投票情况见“(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孟奥旗、李鹏飞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1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