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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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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24-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小崧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7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11日在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公告。

二、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彭国宇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

5.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

6.现场会议地点:广东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7.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9,286,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3.5940%,前述有表决权股份数均已剔除蒋小荣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放弃表决权股份共66,726,987股。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0,180,9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84.641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9,105,8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5.359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9,263,9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5.6257%。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2024年5月13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参会,见证律师现场进行见证。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表决情况

提案1.00: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286,8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同意9,263,9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2.00: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286,8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同意9,263,9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3.00: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286,8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同意9,263,9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4.00: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286,8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同意9,263,9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5.00: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286,8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同意9,263,9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6.00:审议《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902,9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同意9,263,9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为383,975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7.00:审议《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286,8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同意9,263,9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8.0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286,8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同意9,263,9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9.00:审议《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286,8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同意9,263,9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冉怡然律师、何子楹律师列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