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4年

5月21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孙公司完成注销登记的公告

2024-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8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孙公司完成注销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孙公司的议案》,同意注销孙公司浙江锋蓝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蓝智造”),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法办理相关清算和注销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注销孙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登记通知书》,准予锋蓝智造注销登记。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产生变更,锋蓝智造清算注销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登记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9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已立案,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未涉及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目前处于再审立案阶段,本次诉讼系公司决议纠纷,预计不会直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再审申请书》、《传票》、《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人应明哲与被申请人本公司、原审第三人董剑刚、雷德友、卢国华、李中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6 民终898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已立案审查,并传唤本公司进行听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收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司原股东应明哲因公司决议纠纷对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收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浙0604民初3062号),经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应明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应明哲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4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浙06民终898号),经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一)诉讼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上诉人):应明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绍兴锋龙电机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董剑刚(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雷德友(公司股东,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卢国华(公司股东,现任公司监事)

原审第三人:李中(公司股东,现任公司董事)

(二)诉讼请求

再审请求:

撤销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浙06民终898号、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604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裁定再审。

(三)传票内容

1、案号:(2024)浙民申2203号

2、案由:公司决议纠纷

3、被传唤人: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4、住所:绍兴市上虞区梁湖工业园区倪禄路5号

5、被传事由:听证

6、应到时间:2024年05月24日10时

7、应到处所: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浙江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经一审判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二审判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再审尚未开庭,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重大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案件目前处于再审立案阶段,本次诉讼系公司决议纠纷,预计不会直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目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有1起,涉及总金额约为708.7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0.92%。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再审申请书;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7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1.0亿元暂时闲置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结构化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该等产品需要有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该额度可滚动使用,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授权期限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合同等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了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购买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使用暂时闲置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购买了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二、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审批程序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已经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且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和期限均在审批范围之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四、主要风险提示

公司投资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主要存在着利率风险、投资风险、提前终止风险、政策风险、交易对手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传递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进行资金管理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五、风险应对措施

1、除上述理财产品发行人提示的可能发生的产品风险外,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所涉及的投资产品为金融机构发行且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收益情况由于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可能具有一定波动性。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合同,明确现金管理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2、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总监跟踪现金管理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财务总监发现公司现金管理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4、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现金管理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5、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公告日前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购买的尚未到期赎回的理财产品(含本次)共计0.8亿元,未超过授权额度。

八、备查文件

1、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储金1号320期】收益凭证产品说明书;

2、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储金1号320期】收益凭证产品风险揭示书;

3、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储金1号320期】收益凭证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