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4年

5月21日

查看其他日期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229 证券简称:魅视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6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662号金融城绿地中心913AVCiT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方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所持(代表)股份数71,792,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92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名,所持(代表)股份数1,198,7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88%。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所持(代表)股份数60,837,2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回购股)的60.837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名,所持(代表)股份数10,955,5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56%。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792,8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8,7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792,8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8,7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792,8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8,7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792,8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8,7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792,8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8,7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792,8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8,7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792,8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8,7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792,8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8,7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792,8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8,7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实施方式等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792,8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8,7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792,8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8,7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永丰,吴贝纯;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