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巢趋势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5月2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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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蜂巢趋势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业务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蜂巢基金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1元的最低限额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但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2.1前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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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A类基金份额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4)代销机构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以各代销机构公告为准,费率优惠活动解释权归代销机构所有,有关优惠活动的开展时间及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代销机构的有关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含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3)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账户余额少于1份的情况,不受此限制,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4.2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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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少于9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日少于18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2)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含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5)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a.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零。
b.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以下简称“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为: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补差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
a.如计算所得补差费用小于0,则补差费用为0;
b.如果转入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基金固定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入金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c.如果转出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基金申购、赎回费率请参照相应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5.2.1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不开放相互转换业务。
(3)基金转换采用未知价法,即转出、转入基金的成交价格以申请受理日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依据。若投资者转换申请在规定交易时间后,则该申请受理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者转换份额进行合理限额规定,如单个投资者单笔最低转换份额、转换后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份额等。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持有人实际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出/转入份额限制。
(5)基金账户冻结期间,基金转换申请无效。
(6)投资者在申请基金转换转出时,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转出,在某一销售机构处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仅限于在该销售机构处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单只基金设有不同的收费方式,如前/后端收费,则投资者在申请转换转出时,应指定转出份额的收费方式归属,每种收费方式下可转出的份额仅限于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该收费(前端收费或后端收费)方式下持有的基金份额。
(7)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采用“先进先出”原则确认基金转换转出申请,即先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先转出。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8)若基金转换申请日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另行公告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9)投资者T日提交的基金转换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T+1日进行确认,T+2日投资者可至销售机构处查询转入确认份额。
(10)基金转换以转换申请受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资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11)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须满足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最低持有份额的规定,如果某笔转换申请导致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转出基金最低保留余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个交易账户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2.2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转换。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5.2.3投资者可在开放日通过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本公司旗下各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如最短持有期、暂停申购等)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2)本业务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与日常申购按相同的原则确认。
(3)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款日、扣款金额进行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开放日。由于销售机构关于具体扣款方式和扣款日期的规定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4)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金额应不低于销售机构规定的最低定投金额。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或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将开展本基金的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执行的定投申购费率为准。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实际扣款日为定投的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起查询定投的确认情况。
(7)投资者由于自身的原因,没有及时将足额的申购款项存入指定的资金账户,造成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无法实施时,由此造成的责任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
本公司直销机构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详见本公告“基金销售机构”列示的代销机构名单,各代销机构可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其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2直销机构
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竹林路101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0楼
联系人:滕珏
直销电话:021-58800060
直销传真:021-58800802 021-58800837
客服电话:400-100-3783
公司网址:www.hexaamc.com
7.3代销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周婧雯
联系电话:021-54509977-830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王宁基
联系电话:0755-88313842
传真:86-771-5530903
客服电话:0771-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撞5层55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名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0-26888888-37494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周宇亮
联系电话:021-50206003
客服电话:021-50206002
公司网址:http://www.msftec.com/
(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京东总部二号楼A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任红艳
联系电话:010-89621397
客服电话:400-098-8511(个人业务)
400-088-8816(企业业务)
公司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21-62938521
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汪明丽
联系电话:21-23185428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王凯伦
联系电话:15221037910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https://www.gjzq.com.cn/
(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传真:86-591-87842633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本基金各销售机构可能因业务安排、系统设置等原因,在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时间和要求的资料、信息等有所区别,投资者在办理本公告项下相关业务时,除应遵循本公告内容外,还应按照各销售机构的要求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业务办理机构,并及时将销售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exaamc.com)。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4年5月23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各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本基金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蜂巢趋势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蜂巢趋势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783,垂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为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益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