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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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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024-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25 证券简称:徐工机械 公告编号:2024-19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公司资本市场形象,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8日、2024年5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回购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编号2024-12的公告。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依据有效的债权文书及相关凭证依法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将视为有关债权人放弃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但并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有关债权将在到期后由公司按有关债权文件的约定清偿。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方式申报债权。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1.现场申报

请持身份证明文件、有效债权文书及相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和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书面通知等债权资料(以下简称“债权资料”)到公司以下地址申报债权: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26号

联系人:尹文林、苗洋威

联系电话:0516-87565628、0516-87565620

2.以邮寄方式申报

请将身份证明文件、债权资料邮寄至以下地址,并请在邮件封面上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邮寄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26号

联系人:尹文林、苗洋威

邮编:221004

联系电话:0516-87565628、0516-87565620

邮寄方式的申报时间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特此公告。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000425 证券简称:徐工机械 公告编号:2024-18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5月22日(星期三)下午2:30

2.召开地点:公司706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东升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下统称股东)347人,代表股份7,543,474,0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4%。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4人,代表股份3,072,798,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1%。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33人,代表股份4,470,675,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4%。

4.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孙雷先生、监事蒋磊女士、副总裁宋之克先生、孟文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会议现场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统计结果

注1:议案6、议案7、议案11需以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注2:议案10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陆川先生所持表决权股份合计2,461,326,372股回避表决。

(三)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朱昱 任天霖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