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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拟于2024年5月23日(T-6日)-2024年5月27日(T-4日),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进行网下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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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的人员不得参与网下路演,对面向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的推介活动全程录音。
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拟于2024年5月30日(T-1日)组织安排本次发行网上路演,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24年5月29日(T-2日)刊登的《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1、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以下简称“招证投资”);
(2)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38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最终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2024年5月29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招商证券按照《管理办法》和《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招证投资。
2、跟投数量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要求,跟投比例和金额将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具体跟投金额将在2024年5月29日(T-2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00%,即95.00万股。因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三)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2024年5月28日(T-3日)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向联席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联席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并通知投资者,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退回差额。
2024年5月30日(T-1日)公布的《发行公告》将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战略配售回拨、获配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2024年6月4日(T+2日)公布的《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四)限售期限
招证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核查情况
联席主承销商和其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已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2024年5月30日(T-1日)进行披露。
(六)申购款项缴纳及验资安排
2024年5月28日(T-3日)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4年6月6日(T+4日)前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七)相关承诺
依据《业务实施细则》和《承销业务规则》,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签署承诺函,对《业务实施细则》和《承销业务规则》规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承诺。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招证投资)已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其他法人组织、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等规则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当办理完成互联网交易平台CA证书后方可参与本次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网下投资者CA证书即原网下IPO申购平台CA证书)。
4、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即2024年5月24日(T-5日)为基准日,除了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外,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网下投资者,应于2024年5月27日(T-4日)中午12:00前通过招商证券IPO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系统(网址:https://issue.cmschina.com/ipos)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核查材料及资产证明材料,上述材料须经过联席主承销商核查认证。如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联系。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24年5月27日(T-4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CA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6、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除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基金业协会登记条件;
(2)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其管理的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3)符合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投资者应当于2024年5月27日(T-4日)中午12:00前提交在监管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查材料。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7、禁止参加本次网下询价和网下发行投资者的范围
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联席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联席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联席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异常名单和限制名单中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配售对象以博取证券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的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9)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10)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其他规则规定的不能参与新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但应当符合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8、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500.00万股,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46.99%。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留意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对应的拟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联席主承销商及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填报的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4年4月30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投资账户、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成立不满一个月的,请特别留意拟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4年5月21日,T-8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联席主承销商发现网下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
9、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10、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11、联席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联席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联席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24年5月27日(T-4日)12:00前)通过招商证券IPO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系统(https://issue.cmschina.com/ipos)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系统递交方式如下:
1、注册及信息报备:
登录IPO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系统(https://issue.cmschina.com/ipos)并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建议使用googlechrome浏览器),在2024年5月27日(T-4日)中午12:00前完成用户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用户注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由于联席主承销商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程中第一时间以短信或者电话反馈进展,请务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用户在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接收到手机验证码并登录成功后,请按如下步骤在2024年5月27日(T-4日)中午12:00前网站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第一步:点击“正在发行项目—达梦数据—进入资料报备”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正确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券业协会编码、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
第四步:阅读电子版《承诺函》,点击“确认”。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电子版《承诺函》的全文内容;
第五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2、提交投资者核查材料
所有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应通过IPO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系统提交核查材料的电子版。具体核查材料如下:
(1)在线签署电子版《承诺函》: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提交电子版《承诺函》。提交的方式为点击确认自动生成的电子版《承诺函》,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电子版《承诺函》的全文内容,并承诺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承诺函》中要求承诺,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2)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
(3)《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请勿擅自改动模板格式。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PDF盖章版,EXCEL版与PDF盖章版内容需保持一致,否则联席主承销商有权视为无效;
(4)《配售对象出资方信息表》:除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组合、年金基金、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PDF盖章版,EXCEL版与PDF盖章版内容需保持一致,否则联席主承销商有权视为无效;
(5)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专户理财产品及资管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还应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
(6)总资产或资金规模证明文件:所有投资者均需向招商证券提交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文件,包括《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表电子版和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文件。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证明材料,确保其填写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表与其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中相应的资产规模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证明材料及《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资产规模。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证明材料或《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总资产规模,联席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4年4月30日)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4年5月21日,T-8日)的产品总资产金额与询价前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
投资者提交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①对于配售对象为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的,应提供《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4年4月30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应提供截至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4年5月21日,T-8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
②对于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的,应提供《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4年4月30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
③对于配售对象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的,应提供《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4年4月30日)由托管机构出具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
《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填写内容须清晰打印,不得手写、不得涂改。
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提交投资者核查材料过程中如有无法解决的问题,请及时拨打咨询电话010-60840822、010-60840824、010-60840825。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或投资者所提供材料未通过联席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联席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相关投资者标准、未按规定提交核查文件、拒绝配合核查、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投资者提交资料未通过联席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或经审查属于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配售情形的,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拒绝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或视其为无效报价。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
1、网下投资者须于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4年5月23日,T-6日)13:00后至初步询价日(2024年5月28日,T-3日)9:30前,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及其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网下机构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2、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网下投资者内部独立撰写完成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应包含发行人基本面研究、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合理的估值定价模型、具体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区间等内容。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五)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于2024年5月27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科创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且已开通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CA证书,成为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网址为: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
2、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T-3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网下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特别提示:为进一步督促网下投资者发挥专业的市场化定价能力,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在充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申报价格,要求网下投资者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中对资产规模和审慎报价进行承诺。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前,网下投资者须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内如实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4年4月30日)的总资产;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如实填写截至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4年5月21日,T-8日)的总资产。网下投资者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的资产规模应当与其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资产规模一致;不一致的,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4年4月30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4年5月21日,T-8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联席主承销商发现网下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
投资者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资产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对审慎报价进行承诺,否则无法进入初步询价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已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审慎报价,在发行人启动发行后、询价结束前不泄露本次报价、打听他人报价,不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不存在同参与询价的其他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发行人以及承销商进行合谋报价、协商报价等任何违规行为”。
(2)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联席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3)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500.0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3、本次初步询价采取拟申购价格与拟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初步询价时,同一网下投资者填报的拟申购价格中,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下转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