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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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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4-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99 证券简称:科达制造 公告编号:2024-039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达制造”)股东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已披露的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

● 因公司实施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部分股份导致总股本减少,股东新华联控股持股比例由5.00%被动增加至5.08%,本次权益变动后,新华联控股持有公司股份95,892,852股,持股比例由5.08%下降至5.00%。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仍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披露了《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新华联控股计划在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8月6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公司因实施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部分股份导致总股本减少,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948,419,929股减少为1,917,856,391股,新华联控股持股比例由5.00%被动增加至5.08%。具体内容详见科达制造于2024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实施部分回购股份注销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2024年5月22日,公司收到新华联控股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减持至5%的权益变动通知函》,获悉其从2024年5月14日至5月2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卖出上市公司1,528,100股。本次权益变动后,新华联控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97,420,952股减少至95,892,852股,持股比例由5.08%下降至5.00%。现将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公司因总股本减少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比例由5.00%被动增加至5.08%,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5月14日至5月2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卖出公司1,528,100股,使得其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降低至5.00%。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说明

新华联控股不存在一致行动人,新华联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其他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因公司总股本减少导致股东新华联控股持股比例由5.00%被动增加至5.08%,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次变动免于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新华联控股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其他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为新华联控股履行已披露的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仍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义务人于本公告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新华联控股计划在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8月6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部分科达制造股票,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新华联控股持有的公司81,341,152股无限售流通股将被司法拍卖,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为4.24%。具体内容详见科达制造分别于2024年4月10日、5月11日发布的《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计划公告》、《关于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司会密切关注新华联控股减持及拍卖公司股票的进展情况,督促新华联控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减持及拍卖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科达制造

股票代码:600499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外郎营村北2号院2号楼10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新华联集团总部大厦10层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材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权益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2024年5月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科达制造股份以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除以上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2022年8月9日,北京一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新华联控股重整案。2023年4月14日,北京一中院依法裁定对新华联控股、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新华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内蒙古和谊镍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和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实施实质合并重整。2024年2月23日,北京一中院依法裁定批准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的实质合并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新华联控股持有的100,519,652股科达制造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约5.16%)属于重整计划的偿债资源,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进行处置变现,执行期限为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一年。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为执行上述重整计划,由此导致新华联控股持有的股份数量减少1,528,100股,使得其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降低至5.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持计划

新华联控股所持有的科达制造股份为上述重整计划中的偿债资源,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进行全部处置变现,由此导致其持有的科达制造股份减少。其中,新华联控股计划在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8月6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部分科达制造的股票,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此外,新华联控股持有的公司81,341,152股无限售流通股将被司法拍卖,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为4.24%。具体内容详见科达制造于2024年4月10日、2024年5月11日发布的《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计划公告》、《关于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4年2月23日,北京一中院依法裁定批准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并终止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重整程序,新华联控股持有的100,519,652股公司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约5.16%)属于重整计划的偿债资源,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进行处置变现。

为执行上述重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5月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卖出上市公司3,098,7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约0.16%),使得其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占当期公司总股本的比例降低至5.00%。

2024年5月14日,公司因实施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部分股份导致总股本减少,新华联控股对公司的持股比例由5.00%被动增加至5.08%。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5月14日至5月2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卖出上市公司1,528,100股,使得其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降低至5.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因公司实施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部分股份导致总股本减少,股东新华联控股持股比例由5.00%被动增加至5.08%。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比例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前述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2024年5月22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民事裁定书》。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2024年5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