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7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权益分派方案:本利润分配方案自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930,513,553股,未发生变化;公司回购账户股份总数由15,672,353股变更为15,970,153股,即剔除回购股份后的股本基数为914,543,400股。
按照“现金分红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按公司最新剔除回购账户股份后的股本基数914,543,400计算分配比例为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6.202018元(含税),总计派息567,201,462.86元。
2、股权登记日:2024年05月28日。
3、除权除息日:2024年05月29日。
4、除权除息参考价: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每股现金红利= 0.6095574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567,201,462.86元÷930,513,553股=0.6095574元/股)。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24年5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决议公告。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公司拟以董事会召开日的总股本930,513,553股剔除公司累计回购股份15,672,353 股后的股数914,841,2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6.20元(含税),总计派息567,201,544.00 元。
本年度送红股0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审议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后至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前,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当按照“现金分红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股本基数计算分配比例。
2、本利润分配方案自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930,513,553股,未发生变化;公司回购账户股份总数由15,672,353股变更为15,970,153股,即剔除回购股份后的股本基数为914,543,400股。
按照“现金分红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按公司最新剔除回购账户股份后的股本基数914,543,400计算分配比例为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6.202018元(含税),总计派息567,201,462.86元。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机制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914,543,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6.202018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5.581816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送红股0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24040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620202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930,513,553股,本次分红方案实施后总股本无变化。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股权登记日:2024年05月28日;
除权除息日:2024年05月29日。
四、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考虑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914,543,400股* 0.6202018元/股= 567,201,462.86元。
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每股现金红利=0.6095574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567,201,462.86元÷930,513,553股= 0.6095574元/股)。
因此,在保证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后的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的前一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的前一日收盘价-0.6095574元。
五、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六、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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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0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2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石环路1号
咨询联系人:李宇轩、肖宇函
咨询电话:0755-33873999-88265
传真电话:0755-29949816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利润分配时间安排文件;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