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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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5-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众泰汽车 公告编号:2024一027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星期四)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上午9:15-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上午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4年5月23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1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泽宇先生。

(6)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4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出。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0人,代表股份1,267,952,2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14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229,554,4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38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5人,代表股份38,397,7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61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3人,代表股份40,280,9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9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883,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7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5人,代表股份38,397,7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615%。

经核查,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3、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61,966,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79%;反对5,30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86%;弃权6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4%。

本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295,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401%;反对5,30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774%;弃权6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824%。

2、审议《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61,983,1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92%;反对5,29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73%;弃权6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4%。

本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311,8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813%;反对5,29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362%;弃权6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824%。

3、审议《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61,863,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98%;反对5,73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21%;弃权35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0%。

本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192,5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8852%;反对5,73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323%;弃权35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826%。

4、审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1,942,3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60%;反对5,65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60%;弃权35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0%。

本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271,0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800%;反对5,65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386%;弃权35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813%。

5、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261,944,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62%;反对5,30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87%;弃权69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1%。

本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273,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855%;反对5,30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787%;弃权69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358%。

6、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部分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2,139,3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16%;反对5,43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85%;弃权3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9%。

本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468,0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5691%;反对5,43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895%;弃权3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14%。

7、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1,983,7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93%;反对5,58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08%;弃权3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9%。

本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312,4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828%;反对5,58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758%;弃权3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14%。

8、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2,528,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22%;反对5,06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98%;弃权35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0%。

本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857,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5353%;反对5,06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834%;弃权35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813%。

9、审议《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2,155,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28%;反对5,41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4%;弃权37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8%。

本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484,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093%;反对5,41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540%;弃权37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67%。

1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2,065,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57%;反对5,5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47%;弃权37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6%。

本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393,9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3852%;反对5,51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824%;弃权37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25%。

11、审议《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2,359,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89%;反对4,88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56%;弃权70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5%。

本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687,7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1145%;反对4,88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382%;弃权70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472%。

12、审议《关于全面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9,070,5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109%;反对18,202,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355%;弃权67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6%。

本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399,2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251%;反对18,202,0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1878%;弃权67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872%。

13、审议《关于全面修订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9,097,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130%;反对18,179,3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338%;弃权67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3%。

本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426,0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916%;反对18,179,3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1314%;弃权67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70%。

14、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2,384,7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09%;反对4,88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55%;弃权67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6%。

本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713,4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1783%;反对4,88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358%;弃权67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85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方冰清、胡建雄

方冰清、胡建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