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2024-035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合计185起案件诉讼金额53,981,600.248元(原为98,749,567.889元,后部分案件变更诉讼金额),所有案件已全部判决,判决金额合计32,261,891.890元(不含诉讼费);公司已履行完毕全部判决金额。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对当期经营的影响较小,预计对以后期间将不再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案件的整体情况
2020年6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认定公司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详见公告2020-018、2020-041)
截止目前合计460名自然人和1家公司(185起案件)均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3,981,600.248 元(原为98,749,567.889 元,后部分案件变更诉讼金额),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判决金额合计32,261,891.890 元(不含诉讼费)。185起案件均已生效,公司已履行完毕全部判决金额。另公司已承担185起案件诉讼费500,339.54 元。
该诉讼事项已披露临时公告2022-003、2023-033。
二、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已经赔付完毕全部判决金额,本事项对公司当期经营的影响较小,预期对以后期间经营将不再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2024-034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15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4月2日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54,322,74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814,841.21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5 元,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账户,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办理。
(4)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1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投资者若对本次现金红利派发事项有疑问,请在工作日按照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87315310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