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陈洁:进一步强化证券执法 当事人承诺制度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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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梁银妍
如何进一步畅通投资者维权救济渠道?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室主任、研究员陈洁近日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完善投资者损害赔偿制度,确保因证券违法行为受损的投资者获得及时、充分的补偿,是加强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内容,更是资本市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后续,可进一步强化证券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践应用,充分发挥行政和解在节约监管资源、高效保护投资者利益、及时恢复证券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特殊功效。
近年来,证券法的修订以及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为化解投资者纠纷、加强权益救济做出了许多新的制度机制探索。一些标志性案例相继落地,比如在紫晶存储先行赔付案中,中国证监会分别与涉案的四家中介机构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相关机构依法自愿向16986名投资者先行赔付10.86亿元。
在陈洁看来,紫晶存储案中承诺认可协议的签署,是我国证券行政执法史上第一起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的案例。其实施彰显了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行政执法综合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不良影响,实现行政执法与民事赔偿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所做的积极探索和不懈努力。
“在证券法律制度体系中,证券监管机制是核心要素之一。”陈洁说,我国证券市场的体制特点与发展阶段,决定了行政监管在保护投资者权益,保证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中占有重要位置。一直以来,我国证券监管部门通过不断强化监管执法工作,保障了证券发行活动、证券交易活动等得以有序展开,防范了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维护了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她看来,近年来,证券领域执法工作呈现出三个特点:
第一,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保持全面高压监管态势,尤其不断加强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二,加大对“首恶”“关键少数”的惩戒力度,但也注意尽可能降低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避免对公司造成“二次伤害”,尽量减少对投资者的伤害;
第三,我国证券市场治理方式完成了从传统依靠单一的证券监管机构强制性的行政执法,到包括证券监管机构和被监管对象协商、达成承诺认可协议在内的多元治理方式的重大转变。
但陈洁也表示,当前证券市场执法工作还存在一些难点。一方面,证券监管效能存在边际效用递减现象,不可能通过无限扩大证券监管的财力、人力等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效果;另一方面,复合型证券违法行为不断增多,使得监管工作难度增大,比如“伪市值管理”活动不仅涉及并购重组、定向增发、股份回购等复杂、专业的资本运作事项,还牵涉众多市场经营主体。
对此,陈洁提出了如下建议:
一是合理调整证券市场监管理念和监管机制,比如向功能监管转型、强化市场自治理念,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在监管机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是建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的协调工作机制,加大对重大案件的协调力度,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重要规则制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三是强化地方属地责任,加强证券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执法合作,研究建立资本市场重大违法案件内部通报制度,推动高效查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