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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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稳定及提升公司价值,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78元/股(含本数)。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全体董事出席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1日及2024年4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现将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及回购进展的具体情况
2024年5月23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935,500股,本次已回购股份数量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5%,最高成交价为1.0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03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995,565.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及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本次回购实施过程符合回购方案中设置的限定条件: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价格均未超过回购方案规定的价格上限;回购资金来源符合回购方案规定的资金来源;回购金额未超过回购方案规定的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股份的时间符合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情况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回购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