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05 证券简称:丰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6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4年4月27日,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2)。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4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2308丰元股份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晓萌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7名,代表股份87,018,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70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10名,代表股份86,024,1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16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名,代表股份993,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11名,代表股份996,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0%。
8、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晓萌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
2、审议《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3、审议《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
4、审议《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
5、审议《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
6、审议《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
7、审议《关于2024年度公司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8、审议《关于调整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9、审议《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10、审议《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赵光辉先生、邓燕女士、陈令国先生、赵凤芹女士、万福信先生回避表决。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11、审议《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桂臣先生、庄传莉女士回避表决。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有关情况的说明
1、上述议案1、2、3、4、5、6、8、9、10、11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上述议案7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议案2、7、8、9、10、11均为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丁伟、王智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