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360 证券简称:百傲化学 公告编号:2024-029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上市流通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60元
每股派送红股0.4股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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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6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60,318,1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每股派送红股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6,190,914.60元(含税),派送红股144,127,276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504,445,467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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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大连通运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光曜致新舒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连三鑫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百化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辽宁洁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60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公司实际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扣税说明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50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扣税0.06元;每股送红股0.4股,扣税0.04元,共计每股扣税0.10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扣税0.06元;每股送红股0.4股,扣税0.04元,共计每股扣税0.1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扣税0.06元;每股送红股0.4股,扣税0.04元,共计每股扣税0.10元)。如香港市场投资者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60元。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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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504,445,467股摊薄计算的2023年度每股收益为0.66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411-82285231
特此公告。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