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ST海越 公告编号:临2024-023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价格近期存在较大波动,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理性决策,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现提示重要内容如下: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风险
2023年度审计期间,公司自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报告期内存在通过供应商拆借资金至关联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2024年5月14日,公司披露了《海越能源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24-019),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已向供应商支付1,414.82万元,完成上述拆借资金的归还。
因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中审众环关于海越能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本次1,414.82万元归还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是否彻底解决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仍将结合专项审核报告意见,继续开展后续自查工作,并根据后续自查结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风险
因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三)项规定,公司股票于2024年4月23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三)项规定,公司股票于2024年4月23日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当前,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4年年报披露后公司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9.3.7条规定之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三、业绩亏损风险
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了《海越能源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受存货等相关资产减值损失的影响,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546.4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3,985.40万元;2023年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86,903.87万元。
四、资金冻结风险
2023年,公司在开展进口商品贸易的过程中,支付的款项被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冻结,形成大额其他应收款28,661.57万元。2024年公司获悉上游客户于2024年2月被列入美国制裁名单,因公司与其业务均发生于2023年,即公司与上游业务开展是发生在上游被制裁前,根据律师团队意见,将原申请资金解冻诉求调整为申请资金原路退回至我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款项尚未收回。如出现冻结资金确认无法收回的情况,公司将依据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回函的具体原因,启动向相关方的诉讼,在不考虑诉讼结果的情况下,预计将影响公司2024年净利润-21,869.83万元(考虑到递延所得税资产情况下)。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ST海越 公告编号:临2024-024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王彬、曾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王彬、曾佳:
2024年4月20日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越或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况的提示性公告》显示:202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鑫)及其关联方通过供应商拆借资金至关联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年期末仍存在占用资金余额。2024年5月14日,公司披露《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已归还。*ST海越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汇能鑫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财务总监王彬、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曾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海越、汇能鑫、王彬、曾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根据下一步核查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举措。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