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486 证券简称:龙迅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8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未全部上市流通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1.40255元(含税)
每股转增0.48股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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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4月22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股,不送红股。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和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和转增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482,095股,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公司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69,264,862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482,095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68,782,767股。依据上述实际参与分配股本数,按照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分配比例进行调整,公司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96,471,269.86元(含税),调整后的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40255元(含税,保留五位小数);按照维持转增比例不变的原则,公司拟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股,调整后合计转增33,015,728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02,280,590股。
(2)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8,782,767股×1.40255元/股)÷69,264,862股≈1.39279元/股(保留五位小数)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68,782,767×0.48)÷69,264,862≈0.47666(保留五位小数)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1.39279元/股)÷(1+0.47666)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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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FENG CHEN、邱成英、合肥芯财富信息技术中心(普通合伙)、Lonex Holding Limited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4025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40255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6230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QFII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623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623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1.2623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6)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1.40255元。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否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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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02,280,590股摊薄计算的2023年度每股收益为1.00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投资与战略发展部
联系电话:0551-68114688-8100
特此公告。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