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长城智盈添益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公告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长城智盈添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城智盈添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2024年5月29日起修改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修改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修改
本基金原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90%+中证800指数收益率×8%+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人民币)×2%;
本基金修改后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中证800指数收益率×8%+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人民币)×2%。
二、《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修改
《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五、业绩比较基准”由原来的:“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90%+中证800指数收益率×8%+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人民币)×2%。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和维护,综合反映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中证8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维护,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场大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本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修改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中证800指数收益率×8%+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人民币)×2%。
中债总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和维护,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下的综合系列,该指数成份券由记账式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银行债组成,综合反映境内利率类债券整体价格走势情况;中证8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维护,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场大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本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对本基金的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此次修改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自2024年5月29日起,本基金修改后的业绩比较基准及《基金合同》条款生效。根据《基金合同》修改内容,本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并公告。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修改业绩比较基准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c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业务公告。
4、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投资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5、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68-666)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