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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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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5-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4-045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2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 188 号安恒大厦 3 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范渊先生现场出席并主持了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鲍航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戴永远先生及副总经理刘志乐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5、议案 9、议案 10、议案 11、议案 12、议案 13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均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2、议案5、议案 6、议案 7、议案 9、议案 11、议案 12、议案 13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关联股东对议案 7 进行了回避表决、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刘莹、毛圣霞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8日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4-044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4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2023年11月7日至2024年5月6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2023年11月7日至2024年5月6日),有5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其余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

结合公司筹划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进程以及上述5名核查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承诺,其买卖公司股票完全基于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未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实,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