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江苏阳光 公告编号:临2024-044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5月3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24年5月31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刊登于2024年4月30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为临2024-031。根据相关规定,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股东充分了解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信息,方便本公司股东充分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再次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5月31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阳光科技大厦19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31日
至2024年5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本次大会将听取《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4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10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6、7、8、9、1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9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陈丽芬、郁琴芬、孙宁玲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凡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
证。
2.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
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
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
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3.登记方式:股东可以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阳光科技大厦证券部登记,也
可以用信函、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传真以2024年5月30日(含该日)前公司
收到为准。
4.登记时间:2024年5月28日一2024年5月30日。
5.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或用信函、传真方式登记。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
邮政编码:214426
联 系 人:杨之豪
联系电话:0510-86121688
传 真:0510-86121688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者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江苏阳光 公告编号:临2024-045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前财产保全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申请保全金额:9,99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该案件正处于诉前财产保全阶段,申请人尚未对本次纠纷事项提起法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基本情况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因借款合同纠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江阴支行”)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无锡市聚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茂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大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陆克平、郁琴芬价值人民币9,990万元的财产。
各方当事人如下: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
被申请人1: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2: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3:无锡市聚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4:无锡茂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5:江苏大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6:陆克平
被申请人7:郁琴芬
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与工行江阴支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9,990万元,到期日为2025年3月21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在工行江阴支行的融资本金共计20,690万元,逾期未还本金0元,欠息0元。但工行江阴支行认为公司存在“借款合同”中第10.1(4)项约定的违约情形“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突破约定标准,或发生恶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故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公司不存在为阳光集团等被申请人的违规担保。
二、案件裁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工行江阴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聚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茂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大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陆克平、郁琴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9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财产保全未涉及公司开展业务所必须的经营性资产,但目前公司部分银行账号被冻结,对公司资金运营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24-046号公告”。
2、该案件正处于诉前财产保全阶段,申请人尚未对本次纠纷事项提起法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进展情况,进一步了解财产保全的原因。
3、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江苏阳光 公告编号:临2024-046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通过银行自查获悉公司部分账户被冻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自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共有12个人民币账户被冻结,5个美元账户被冻结,合计被冻结金额折合人民币约为17,523,217元,占最近一个经审计的会计年度货币资金余额的22.97%,占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货币资金余额的21.16%,因公司银行账户较多,具体冻结金额尚待进一步统计核查。
二、银行账户被冻结原因
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与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9,990万元,到期日为2025年3月21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在工行江阴支行的融资本金共计20,690万元,逾期未还本金0元,欠息0元。但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认为公司存在“借款合同”中第10.1(4)项约定的违约情形“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突破约定标准,或发生恶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故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公司不存在为阳光集团等被申请人的违规担保。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临2024-045”号公告。
三、公司应对措施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将继续积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充分了解债权人的想法和诉求,尽快与相关债权人协商,争取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尽快解决问题,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17,523,217元,上述账户资金冻结期间会对公司资金运营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公司未来有可能面临诉讼、仲裁、资产被冻结、查封等不确定事项。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