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权益分派引起的
“山玻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告
证券代码:605006 证券简称:山东玻纤 公告编号:2024-029
转债代码:111001 转债简称:山玻转债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权益分派引起的
“山玻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4年5月28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间 ,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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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前转股价格:11.12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11.07元/股
● “山玻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6月5日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144号)的核准,于2021年11月8日公开发行了6,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60,000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459号文同意,公司6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12月6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转债简称“山玻转债”,转债代码“111001”。
“山玻转债”存续起止日期为2021年11月8日至2027年11月7日,转股起止日期为2022年5月12日至2027年11月7日,初始转股价格为13.91元/股。
因公司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山玻转债”转股价格自2022年5月10日起调整为11.5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权益分派引起的“山玻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
因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山玻转债”转股价格自2023年5月25日起调整为11.23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权益分派引起的“山玻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因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山玻转债”转股价格自2023年6月26日起调整为11.13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
因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山玻转债”转股价格自2023年6月30日起调整为11.12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告》(公告编号:2023-071)。
因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第二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1月17日登记完成后,“山玻转债”转股价格不变,仍为11.12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后不调整“山玻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4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决定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2元(含税),不转增股本。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根据《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山玻转债”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因此,“山玻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一)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山玻转债”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转股价格调整结果
公司本次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山玻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自2024年6月5日(本次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日)起由每股人民币11.12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11.07元。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计算方法如下:
P1=P0-D=11.12-0.052=11.068,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转股价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最终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为每股11.07元。
“山玻转债”自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6月4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4年6月5日起恢复转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
证券代码:605006 证券简称:山东玻纤 公告编号:2024-028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2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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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6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10,956,70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1,769,748.66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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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山东能源集团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2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2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68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6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68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9-7373381
特此公告。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