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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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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4-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72 证券简称:联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2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5月28日,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卜晓华、彭小红、唐庆芬:

2024年1月31日,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00.92万元至1,020.88万元。2024年4月23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24.14万元至-1,247.02万元。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卜晓华、财务负责人彭小红、董事会秘书唐庆芬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并根据决定书的要求,尽快就上述事项提交整改报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