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7.25元/股(含)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40.79元/股(含)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2024年5月29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日,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7.25元/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暨公司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9号)。
二、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具体权益分派方案如下: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截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154,666,800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0股,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3,200,02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61,866,72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16,533,520股。
公司分别于2024年5月22日、2024年5月29日披露了《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8号)、《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9号),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9日,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期为2024年5月29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
根据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即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57.25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40.79元/股,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54,666,800×0.15)÷154,666,800=0.15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154,666,800×0.4)÷154,666,800=0.4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57.25-0.15)+0×0.4]÷(1+0.4)≈40.79元/股(含,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后,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及回购价格上限测算,回购数量约为73.55万股,约,约占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总股本的0.34%;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下限及回购价格上限测算,回购数量约为36.77万股,约占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总股本的0.1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四、其他事项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