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24-45
债券代码:127015,127049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希望转2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9:15-15:00。
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238号-新华之星A座-文轩会议中心四楼-中型会议室A1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畅女士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6人,代表股份2,799,122,80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1.57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458,853,07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4.09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340,269,72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48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3人,代表股份340,285,92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48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16,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人,代表股份340,269,72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485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7,884,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8%;反对1,020,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5%;弃权2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047,9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62%;反对1,020,7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0%;弃权2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8%。
(二)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7,884,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8%;反对1,020,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5%;弃权2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047,9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62%;反对1,020,7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0%;弃权2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8%。
(三)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7,884,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8%;反对1,020,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5%;弃权2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047,9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62%;反对1,020,7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0%;弃权2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8%。
(四)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8,664,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6%;反对43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5%;弃权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828,0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4%;反对43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6%;弃权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财务报告审计单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7,587,1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1%;反对1,312,1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9%;弃权2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750,2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87%;反对1,312,1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56%;弃权2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7%。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属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0,744,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7%;反对8,374,9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2%;弃权3,1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1,907,8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79%;反对8,374,9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611%;弃权3,1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4年度融资担保额度进行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1,907,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79%;反对8,374,9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611%;弃权3,1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1,907,8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79%;反对8,374,9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611%;弃权3,1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本议案关联股东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新希望-德邦证券-23希望E1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望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好吃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李巍、刘畅、刘永好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暨对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828,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7%;反对45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4%;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828,8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7%;反对45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4%;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本议案关联股东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新希望-德邦证券-23希望E1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望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好吃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李巍、刘畅、刘永好、张明贵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828,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4%;反对45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7%;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828,0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4%;反对45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7%;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本议案关联股东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新希望-德邦证券-23希望E1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望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好吃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李巍、刘畅、刘永好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新望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828,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4%;反对45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7%;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828,0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4%;反对45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7%;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本议案关联股东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新希望-德邦证券-23希望E1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望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好吃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李巍、刘畅、刘永好回避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8,665,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7%;反对45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828,8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7%;反对45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4%;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9,606,9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10%;反对49,512,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689%;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770,0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4487%;反对49,512,8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504%;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9,627,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18%;反对49,492,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681%;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790,5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4548%;反对49,492,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443%;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8,058,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0%;反对1,061,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9%;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221,2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71%;反对1,061,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20%;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表决结果:周伯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8,684,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3%;反对435,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6%;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847,5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2%;反对435,3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9%;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表决结果:彭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4,221,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49%;反对4,898,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50%;弃权3,1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5,384,4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96%;反对4,898,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95%;弃权3,1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曹美竹、徐婧婕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