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88503 证券简称:聚和材料 公告编号:2024-037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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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4年2月5日,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股份,回购的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9.17元/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回购公司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2月6日、2024年2月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暨公司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0)。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6,449,224股,占公司总股本165,627,886股的比例为3.8938%,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66.76元/股、最低价为46.20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9,937,974.30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进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3日
证券代码:688503 证券简称:聚和材料 公告编号:2024-036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未全部上市流通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1.13104元
每股转增0.48股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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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4年4月24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等权利。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87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股。
利润分配预案调整原则: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和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和转增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6,449,224股,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公司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65,627,886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6,449,224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59,178,662股。依据上述实际参与分配股本数,按照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分配比例进行调整,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80,037,512.08元(含税),调整后的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13104元(含税)。按照维持转增比例不变的原则,公司拟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股,调整后,合计转增76,405,757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42,033,643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5月14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金额及转增股本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2)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59,178,662股×1.13104元/股)÷165,627,886股≈1.08700元/股(保留五位小数)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159,178,662*0.48)/165,627,886≈0.46131(保留五位小数)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1.08700元/股)÷(1+0.46131)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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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刘海东先生、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鹏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鹏翼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鹏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3104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3104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1.01794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179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1.0179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179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1.13104元。
(7)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股本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本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否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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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242,033,643股摊薄计算的2023年度每股收益为1.83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3882061
特此公告。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