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工智 公告编号:2024-073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29日、5月30日、5月31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的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进行了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股票异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公司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不存在需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况,亦不存在近期已披露的信息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继续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因公司所聘审计机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对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触及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有关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关条款,因此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2024年5月22日,公司邮件收到控股股东无锡哲方哈工智能机器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其股份被司法冻结的提示,经其查询,2024年5月21日其持有的公司34,838,337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份比例4.578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1)。
4、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6月3日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工智 公告编号:2024-074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哈工智能”)于近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开庭通知(案号:上国仲【2024】第400号),相关信息如下:
1、仲裁当事人情况
申请人:库卡柔性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库卡柔性”)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4399号
法定代表人:许桂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2648604T
被申请人:上海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我耀”)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浦路500号6幢C区101室A座
法定代表人:乔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M55K52
2、仲裁依据
申请人库卡柔性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我耀签署的《采购合同》(KFL263807、KFL264000)第7条:“如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则双方先进行协商,如协商未果则提交仲裁,仲裁地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
3、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库卡柔性与被申请人上海我耀分别于2021年5月20日签订《采购合同》(KFL263807)、于2021年6月1日签订《采购合同》(KFL264000)。KFL263807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采购设备120台,总金额为人民币9,464,880元。KFL264000 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采购设备196台,总金额为人民币15,459,304元。
合同生效后,库卡已支付了全部设备款,但上海我耀提供的设备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满足现场需求,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电缆通信故障、Z轴皮带错位、联轴器打滑、零件孔超差、噪音超标,异常振动等几十项缺陷。发现问题后库卡柔性曾与上海我耀多次协商解决方案,但皆未能达成一致。上海我耀提供的设备无法达到合同标准,其应当赔偿因瑕疵交付而使申请人产生的损失人民币7,235,467元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310,000元。
综上,申请人认为《采购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已生效,各方当事人皆应当依据合同内容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申请人的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库卡柔性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人民币7,235,467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聘请律师费人民币310,000元;
(3)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保全费。
以上各项请求暂计人民币7,545,467元。
4、开庭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发来的《开庭通知》,就库卡柔性与上海我耀合同纠纷一案通知公司于2024 年7月4日出席开庭,案号:上国仲【2024】第400号。
二、仲裁事项的前次诉讼情况
2022年5月,公司子公司上海我耀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与库卡柔性合同纠纷事宜,申请仲裁,案号:SDG20220353。
(一)仲裁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于2021年5月20日1订立了《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号:KFL263807,“263合同”),(2)于2021年6月1日订立了《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号KFL264000,“264合同”,与263合同合称“系争合同”)。
其中:263合同约定,被中请人向中请人购买120台定位装置(即NC Locator),总金额9,464,880元;264合同约定,被中请人再向中请人购买192台定位装置,总金额15,459,304元。
申请人已依约完成系争合同项下全部定位装置的备货工作,充分履行了系争合同项下主要义务。但是,被申请人仅提取了部分货物、支付了部分货款,违反了约定。截至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之日,被申请人在263合同项下仍余120套装置未提货,欠付货款6,625,416.00元;在264合同项下仍余52套装置未提货,欠付货款4,006,799.20元。
除支付上述货款外,被申请人还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
1、申请人已于2021年9月15日完成了系争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的备货工作,货物处于待运状态。由于被申请人未按约提货,按照系争合同规定,自其逾期接受货物交付之日起,每15天支付货物价款0.5%的违约金。
2、除前述违约金外,申请人还因货物积压仓库产生了仓储费损失,该等费用金额自2021年9月15日起算,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已实际发生449,375.08元,且仓储费损失正在进一步扩大。
3、由于被申请人逾期接受货物、拒绝支付货款,经申请人反复催促、协商,被申请人仍持续推迟合同的履行期限,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聘请律师代理案件,并产生了仲裁费、保全中请费、保险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损失,均为被中请人违约行为导致的中请人的实际损失,应由被中请人赔偿。
(二)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0,632,215.2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第一项仲裁请求中未付货款
10,632,215.20元为基数,按每15天0.5%标准计算,自2021年9月15日起暂计至2022年4月30日为808,048.36元,并持续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
3、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包括因被申请人逾期提货造成的仓储费损失,暂计为449,375.08元(仓储费自2021年9月15日起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已发生449,375.08元),最终以全部发生金额为准;
4、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合理必要维权支出人民币155,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150,000元、保全费5000元;
5、裁决被中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
注:第一项至第四项仲裁请求总计12,044,638.64元。
(三)后续进展情况
2022年10月13日,上海我耀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发来的函告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1、如申请人仍需就是否接受被申请人此前提出的反请求申请发表评述意见,请于2022年10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
2、仲裁庭将会在之后的程序中就是否同意接受被申请人此前提出的反请求
申请及再次开庭申请作出决定。
2022年10月27日,上海我耀再次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发来的函告通知,关于题述仲裁案,被申请人此前提出了再次开庭申请及仲裁反请求申请,现就被申请人的前述申请,秘书处受仲裁庭委托通知双方当事人如下:
结合本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前述申请的意见,仲裁庭经合议后决定对被申请人的再次开庭申请不予同意,对于其逾期提出的仲裁反请求申请亦不予接受。
2023年1月,上海我耀与库卡柔性就上述案件达成和解,并于2023年1月10日签署《和解协议》。故此上海我耀依据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5)》第四十三条“撤回申请和撤销案件”之规定,自愿向仲裁庭申请撤回全部仲裁请求。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库卡柔性应于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我耀一次性支付10,240,000元。上海我耀在收到库卡柔性支付的全部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撤回本案仲裁的申请。
公司已于2023年1月13日收到库卡柔性支付的全部款项10,240,000元,至此上述案件全部完结。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已披露的诉讼公告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海我耀向库卡柔性出售的产品,是由伊维莱线性驱动技术(平湖)有限公司(简称“伊维莱”)生产并由苏州哈工凯尔机器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哈工凯尔”)转卖给上海我耀,伊维莱对产品开具合格证,并负责售后服务。在上海我耀对哈工凯尔的采购合同与上海我耀对库卡柔性的销售合同中,除了相关支付条款外,买卖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条款完全一致。因此,如果仲裁庭认为上海我耀在对库卡柔性的销售中存在除支付以外的违约行为,根据公司法务的分析上海我耀有理由认为哈工凯尔对上海我耀的销售中同样存在违约行为并主张补偿。
由于上述案目前处于开庭审理阶段,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年度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发送的仲裁申请书、开庭通知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