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618 证券简称:三旺通信 公告编号:2024-034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52元(含税)
每股转增0.48股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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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4年4月1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账户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股。截至2024年3月25日,公司总股本74,439,720股(已扣减公司回购账户股份数量),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8,708,654.40元(含税),合计转增35,731,065股。如在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及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和转增总额。
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公司股本总数由75,126,051股增加至75,240,070股。根据上述总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按照维持每股现金分红以及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的原则,对2023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总额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账户股份数量)为基数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2元(含税),拟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总数75,240,070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686,331股后,公司实际参与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份总数为74,553,739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8,767,944.28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总额占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5.45%。合计转增35,785,794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11,025,864股(公司总股本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74,553,739×0.52)÷75,240,070≈0.5153元/股。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74,553,739×0.48)÷75,240,070≈0.4756。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5153)÷(1+0.4756)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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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股东深圳市七零年代控股有限公司、上海钜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名鑫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熊伟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持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现金红利全部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2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该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6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QFII股东执行。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该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6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对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52元。
(5)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股本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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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11,025,864股摊薄计算的2023年度每股收益为0.98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755-23591696
电子邮箱:688618public@3onedata.com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