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466 证券简称:金科环境 公告编号:2024-025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被上诉人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在一审阶段作为原告起诉,诉讼请求总计为人民币 33,178,787.89元及利息损失405,962.92元。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中节能已付款项26,337,961.95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 26,337,961.95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4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
近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在2022年较全面地计提了预计负债和存货减值准备,本次诉讼进展可能会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造成影响。由于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最终判决结果及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公司收到关于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公司的《起诉状》〔(2021)黔0103民初23474号〕等相关材料,中节能以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公司起诉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总计约为人民币33,178,787.89元。
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该案移送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21年11月30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21年12月9日,公司就管辖权异议上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月2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维持原裁定。2022年2月28日,公司收到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中节能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获知中节能进一步请求金科环境赔偿利息损失405,962.92元。本案于2023年1月13日开庭。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以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2023年4月12日,公司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0103民初23474号〕,判决如下:
1、被告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款项26,337,961.95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 26,337,961.95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4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
2、驳回原告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以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二、二审阶段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因与中节能买卖合同纠纷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3民初23474号〕民事判决,于2023年4月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5月31日,公司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3)〔黔01民终6009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3民初23474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在2022年较全面地计提了预计负债和存货减值准备,本次诉讼进展可能会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造成影响。由于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最终判决结果及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4日